Organizational Charter
第一章 ─ 總則
第1條:本會之正式全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學會(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係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訂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組織之。
第3條:本會宗旨在於服務全系同學,建立同學與本系溝通管道,聯絡系上師生感情,增進同學間的情感交流,並提高學術風氣,擴展同學之知識領域並培養學生的自治能力。
第4條:本會位於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58號「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MA324B」。
第5條:章程為本會會務運作之最高依據。
第二章 ─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6條:凡具有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日間部四技會計資訊系學籍之學生,且為繳交系學會費者,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7條:會員不分男女、年制、級別,享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
第8條:本會會員具有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之權利。
第9條:本會會員得提出修改本會組織章程之權利。
第10條:本會會員得了解本會組織運作、活動設計及財務狀況之權利。
第11條:本會會員得適時透過班級代表提出詢問之權利。
第12條:本會會員得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得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
第13條:僅本會會員具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14條:僅本會會員具有參選會長,被遴選為本會幹部之權利。
第15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三章 ─ 會員大會
第16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17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學期開始後召開乙次,並由會長主持之。
第18條:會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會長之申請召開。
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申請召開。
三、系主任之申請召開。
第19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
二、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第20條:本會會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之權利:
一、不遵守本會所規定之章程與會議之決議。
二、有妨害本會之名譽、信用或活動行為者。
第21條:本會會員因休學、退學、轉學或轉系者應予以退出本會。
第22條: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
第四章 ─ 組織及權責
第23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24條:本會輔導老師由校長所聘請之會計資訊系系主任為之。
第25條:本會設顧問群及會長、副會長、財政部長、總務組長、出納組長、公關組長、資訊組長、文書組長、美宣組長、器材組長及攝影組長各一人,各組長可依會長視情況而調整之。並設有財政部、外交部、內政部、國防部等四大部門,各幹部皆由會長選聘。
第26條:會長於下列情況,會員大會得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罷免。
一、私用本會經費,做為私人用途時。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之規定。
第27條:本會顧問之職權如下:
一、由歷屆正副會長及幹部擔任之。
二、關切本會行政、活動及總務相關業務並給予建議。
三、協助當屆會長及本會所有幹部相關業務。
第28條:本會會長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系學會所有事務。
二、對內領導系學會綜理業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所有重大會議。
三、規劃學期活動。
四、規劃系會費之使用。
五、協助辦理會計資訊系主辦之活動。若對於本會會長之權責有不足得經會員大會或輔導老師補充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列於本章程。
第29條:本會副會長之權責如下:
一、協助會長系內行政事務。
二、與會長規劃整學期活動。
三、對內聯合活動窗口。
四、建置各年級會員資料。
第30條:本會財政部長之權責如下:
一、製作月帳及行政帳。
二、帳務監督與管控。
三、每月月帳定期徵信。
四、辦理因休學、轉學或轉系等退出本會之系學會費退款。
五、審理中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之減免。
第31條:本會總務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整理活動收據並分類。
二、編列活動收支報告表。
三、製作領款明細表,並交至出納組長核對。
四、製作活動決算表。
五、製作活動所需收據。
第32條:本會出納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保管財產櫃鑰匙、提款卡、零用金。
二、隨時記錄零用金流向並編製現金流量表。
三、審核借、預支單,並於活動後發放工作人員代墊之款項。
第33條:本會公關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會計資訊系燕巢特約對外代表。
二、協助系學會對外接洽事宜 。
第34條:本會資訊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於社群平台發布校內及系上重要資訊。
二、製作及彙整系學會問卷資料 。
三、系網之設計及更新。
第35條:本會文書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記錄每次會議資料內容。
二、制定相關資料文書格式。
三、收集活動資料及其他原始資料建檔上傳雲端儲存。
第36條:本會美宣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設計社群平台之網路宣傳圖。
二、協助並支援本會活動所需之美宣相關道具及物品。
第37條:本會器材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定期盤點系內資產。
二、保管系內各項資產。
三、協調及租借各項燈音、器材及場地。
第38條:本會攝影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拍攝活動照。
二、活動照片之編撰與整理。
第39條:上述幹部視當屆系學會情形可由會長調整之。
第40條:幹部因故不適任其職時,由本會全體幹部共同決議新增人員頂替或由其餘幹部接替其職務,並需完整交接自身之職務。
第41條:本會幹部有協助會長執行所有事務,舉辦所有活動之職責。
第42條:本會幹部有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第43條:本會所有幹部均為義務性服務,不得要求任何報酬。
第五章 ─ 經費、減免及結餘款
第一節 經費
第44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學校補助經費。
三、 學生會補助經費。
四、 系辦補助經費。
五、 存款利息收入。
六、 其他補助經費。
第45條:本會會費之繳交得選擇四學年或一學年計算,於新生入學時繳交四學年或當學年之會費,如繳交一學年之會費得於學年結束前三個禮拜需繳交下學年會費。每學期貳佰伍拾元,一學年為伍佰元。
第46條:系會費於當學年第一學期繳交,則需繳交當學年之會費;若於當學年第二學期繳交,得選擇繳交當學期或剩餘學年之會費。
第47條:各班各學期得申請基本活動費,參與人數須達班級總人數二分之一,且按參與系會員比例補助之,每一學期上限新台幣壹仟圓整。
第48條:系排其校外比賽之相關費用(報名費、器材費、交通費)得申請系學會費補助,按系會員比例補助之,每一學期上限新台幣參仟圓整。
第49條:系會員可於申請休學、退學、轉學及轉系核准後,下學期開始前向系學會申請退費,逾期將不退費。須於當學期開始後60天內由當事人提出休學、退學、轉學及轉系證明向財政部長申請退費,則退予當學期及剩餘未就讀學期之會費;若於當學期開始60天後申請,則退予剩餘未就讀學期之會費。
第二節 減免
第50條:自111學年度下學期開始,具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身份者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可申請系學會費減免補助。
第51條:補助內容如下:
一、具中低收入戶身份之學生,經申請後系學會費得以九折計算。
二、具低收入戶身份之學生,經申請後系學會費得以八折計算。
三、具有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之學生,經申請後系學會費得以全免計算。
四、具有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之學生,經申請後系學會費得以五折計算。
第52條:補助條件如下:
一、需至系學會辦公室領取「系學會費減免申請表」並填妥後交由財政部長
辦理。
二、需於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內申請。
三、每次繳交系學會費時皆需重新填寫「系學會費減免申請表」。
四、繳交系學會費時需連同「系學會費減免申請表」一起繳交,不得於繳費後申請退費。
第53條:因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和身心障礙身份辦理系學會費減免者,無損任何會員權益。
第三節 結餘款
第54條:歷年年度預算金額減去決算金額之餘額,通稱為結餘款。
第55條:結餘款使用條件如下:
一、可用於購置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且單一售價為五千元以上之固定資產。
二、每年可使用於購置固定資產之總金額至多為兩萬元,並須填寫「結餘款
使用申請表」確認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系會員五成同意後方能使用。
三、若應屆系學會費繳費率未達應屆總人數之四成,得以使用結餘款補助作
為年度預算,且使用金額至多一萬伍仟元。
第56條:結餘款餘額不得低於三萬元,若低於三萬元即凍結結餘款之申請或使用。
第六章 ─ 選舉及罷免
第一節 選舉
第57條:凡為本校日間部四技會計資訊系會員之學生均有選舉權之選舉人
第58條:本會會員皆具有下列資格者得被選為會長之候選人:
一、本校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且具有日間部四技會計資訊系學籍者。
二、前學期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累積不及格之必修學分不得超過4學分。
三、未曾受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選前須經過系會員連署,人數達系會員之百分之十五,才得登記參選。
第59條:會長及學生議員之候選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60條:會長候選人僅一名參選時,應就同意或不同意兩面行之,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票數者當選;候選人為兩名以上參選時,應以得最高票者為當選,惟同意獲最高票候選人投票數應超過本會會員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始為有效。
第61條: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登記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候選人登記。
第62條:會長任期:
一、會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二、會長任期間,不得兼任任何社團之正、副負責人。
三、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依序代行職權,若其任期剩餘四個月以上,應於原任會長停止行使職權後,一個月內進行補選,並由選委會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之。
四、補選之新任會長任期至原任會長卸任之日止。
第63條: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由原會長續任,直至新任會長產生為止。若經兩次補選後,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由輔導老師推薦本會會員參選,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決議,選舉辦法同第60條。
第二節 罷免
第64條:會長之罷免,得由本系學生連署向輔導老師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四個月不得罷免。前項所規定學生連署之人數,應達全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連署,連署書應載明連署人班級、學號、姓名及日期,連同罷免理由書,向選委會提出申請。
第65條:選委會應於罷免案申請後,七日內召開會議審核該罷免案。
第66條:罷免案經查明連署符合罷免提議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案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67條:罷免案成立後,七日內舉行複決投票。
第68條: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第69條:罷免案複決投票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且同意罷免票數達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罷免案成立。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70條: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被罷免人,被罷免人應於三日內提出答辯書,但其內容不得逾越罷免理由書。
第七章 ─ 章程之修改與施行
第71條:本章程修改得經會員大會提出,並經會員大會出席者之會員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始得以修改。
第72條:命令各組施行細則與本章程扺觸者無效。
第73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輔導老師同意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74條: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得以訂定之。